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
xx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资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所属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实质控制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单位),以及受托管理企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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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并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八条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按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九条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条规范性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要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专项管理原则。企业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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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二条
及时性原则。企业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在取得确凿证据后及时办理核销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调查、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上述证据的认定,依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有权机构批准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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