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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

上海电气印包机械集团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的资产减值管理的行为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气集团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集团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集团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

第四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五条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2)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3)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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