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研究
王明有
(新乡学院历史系,河南新乡453003)
摘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下了确切的定义,河南省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在全国都居于前列,但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文提出了一些对策,仅供各级政府在开发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参考。
关键词: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
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既有有形的文化遗产,如各个朝代众类繁多的文物、浩如烟海的图书典籍、遍布各地的名胜古迹等,又有主要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下来、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体现着特定地域内人们适应自然、乐观生活的智慧与独特的审美情趣。钟敬文在《民俗学概论》一书中曾经指出:“在传统与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成长都离不开民俗文化的教化和熏陶。从孩提时代到成人,人们从民俗文化中学得一系列知识、技能和道德,甚至是祖先留下的成见。这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潜在能力,一切教化都在潜移默化中进行,使你不知不觉地在民俗传承过程中获得知识和能力”[1](p14)。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是人类保护自己精神家园的一项伟大的文化传承工程,同样对我们民族文化血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特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ofthesafeguardingofintangiblecultureheritage),详细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包括的范围。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该《公约》对此定义还做了具体的说明,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五个方面:
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2005年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应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并规定了具体的评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标准:
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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