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公路危桥管理办法(修 订版)
江西省普通公路危桥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危桥管理,保证桥梁通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要求,结合《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赣交管养字[2012]20号),制定本办法。(原文)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公路危桥管理,保证桥梁通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危桥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危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公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是全省普通公路桥梁的行业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危桥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原文)
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省公路管理局指导和监管全省普通公路危桥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公路桥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复核特殊危桥的技术状况工作,提出全省危桥改造计划,组织危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查。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所辖路段公路桥梁定期检查工作,认定公路危桥,制定并落实保障措施,实施公路桥梁特殊检查,提出危桥改造的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负责所辖路段公路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病害发展的观察工作,负责第一时间发现危桥,并具体落实每座危桥各项维修加固等保障措施。(修改为)
第二章危桥的检查与报告
第四条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分时,按照现行《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要求,首先检查基础、墩台、支座、上部承重构件等主要构件的缺损是否影响了全桥的技术状况评定,若影响,则以最差的主要构件的评分为该桥评定等级;否则,以各构件权重的综合评定方法评定该桥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负责公路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发现病害在
四、五类技术状况的公路桥梁,应当立即向上级公路管理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
第六条
四、五类公路桥梁每季度至少进行定期检查一次。
(一)对技术状况评定为
四、五类的中小型桥梁,要纳入桥梁动态监控范围,每月对跨中、拱顶等关键部位的病害进行一次定期检测,每季度将检测数据报送上级公路管理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备案。遇到地震、洪水等突发灾害时,应加大检测频率。
(二)对技术状况评定为
四、五类的大型桥梁和特大型桥梁,应对每座桥梁安排专人每天进行一次经常性检查,每半月对跨中、拱顶等关键部位进行一次定期检测,每月将检测数据报送上级公路管理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备案。遇到地震、洪水等突发自然灾害时,要加大检测频率。
(三)对技术状况评定为
四、五类的所有桥梁,监控期间发现桥梁关键部位(包括上构梁板、拱圈及下构墩台、基础等)的裂缝、挠度、位移、沉降等病害技术数据突然变化时,应立即封闭交通,同时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条负责桥梁定期检查的单位应在完成危桥评定24小时两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公路管理局报告认定,并附危桥评定报告,同时通知负责日常养护管理的公路管理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
第八条危桥断交(禁止车辆通行)需要设置绕行路线的,应与所在区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商确定,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县乡道报市级公路管理交通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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