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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公路危桥管理办法(修 订版)

河北省公路危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危桥管理,保证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路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危桥管理工作。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危桥管理参照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危桥,是指处于危险状态,不能达到通行安全的桥梁,即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中五类危险状态的桥梁,即符合下列两项指标之一的桥梁,⑴桥梁重要部件出现严重的功能性病害,且有继续扩张现象;关键部位的部分材料强度达到极限,出现部分钢筋断裂、混凝土压碎或压杆失稳变形的破损现象,变形大于规范值,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动力响应不能达到平时交通安全通行的要求;⑵承载能力比设计降低25%以上。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及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危桥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危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复危桥维修加固计划并拨付补助资金;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危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审定公路

1危桥定期检查报告,安排危桥特殊检查计划并负责审定特殊检验报告,审批公路危桥维修加固改造技术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全省公路危桥维修加固建议计划,组织全省公路危桥管理工作的检查。

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所辖路段公路危桥定期检查工作,认定公路危桥,制定并落实保障措施,实施公路特殊检查,提出维修加固的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但扩权县(市)危桥维修加固的建议计划直接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各省管高速公路管理处、各公路经营企业负责所辖路段公路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病害发展的观察工作,负责第一时间发现危桥,并具体落实每座危桥各项维修加固等保障措施。

第二章危桥的认定

第四条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分时,按照现行《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要求,首先检查基础、墩台、支座、上部承重构件等主要构件的缺损是否影响了全桥的技术状况评定,若影响,则以最差的主要构件的评分为该桥评定等级;否则,以各构件权重的综合评定方法评定该桥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公路桥梁的定期检查的时间根据公路桥梁的不同情况规定为:

㈠新建公路桥梁竣工接养1年后;

一、二类公路桥梁3年检查一次,三类公路桥梁9个月检查一次,四类公路桥梁每3个月检查一次;

㈢负责公路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发现病害在

三、

四、五类技术状况的公路桥梁,应当立即向本规

2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机构报告,有关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安排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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