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煤矿企业的审核
开办煤矿企业的条件
(一)新开办煤矿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2、有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项目建议书;
3、有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具备满足设计需要并经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
5、井田范围经过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并出具初步意见;
6、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
7、具备中专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资格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7%,其中小型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8、回采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9、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职业危害防治、劳动保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10、煤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院(所)编制,内容及深度应达到《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其中应有煤矿安全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工业卫生和消防专篇;法人(业主)落实,有明确的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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