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审批部门不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书
受理机构:市及各县市区教育局民管办
办公时间及地址:
工作日市及各县市区教育局民管办
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概述:政策法规依据:
事项申办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章程;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和工作人员;
(三)有固定的校舍(主要包括。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电教室、语音室、微机室及各种专业教室和适应办学需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和设施)。寄宿学校要有符合要求的学生宿舍、食堂及相应设备;
(四)有与教学规模相适应的活动场所;
(五)有办学启动资金:高中、中等职业学校50万元,初中40万元,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20万元;
(六)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八)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主要条件。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联合办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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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