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查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管理,提高控规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报批)应由本局审查审批(报批)的中心城和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或其局部调整,适用本规定。市域其他地区的控规审查审批,由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控规审批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控规(含大纲图则和详细图则两种形式,下同)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以及控规编制、调整成果的管理和维护。
“大纲图则”是指按《西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并经审批的大纲性控规图则,“详细图则”是指按《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和“大纲图则”编制,不经公示、但经过审批的控规详细图则。我局现已编制、未经公示但审批完成的控规全部属于“详细图则”。第四条控规方案审查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等国家、省、市规范、标准、文件;
3、编制项目的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
4、项目范围内及相关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
第二章
控规的审批(报批)
第五条西安市规划局对控规成果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会审和审批(报批)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审程序
初审程序包括规划局内各部门审查和专家技术审查(对控规“大纲图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邀请专家参与初审)。必要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参加初审。
一、接收申请
由总工办负责统一接收控规编制单位的6套报审资料。报审资料包括:
1、《控规方案初审申请表》(1号表);
2、符合要求的控规图说文件。图说文件除包含有关资质证件外,还应明确注明有关责任人员(下同)。对符合报审要求的,由总工办在1日(本规定所称“日",均指法定工作日。下同)内,将报审资料分送局相关处室(用地处、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下同)和有关分局,城改办规划处。
对不符合报审要求的,由总工办退回规划编制单位。
二、初审
1、初审及初审会议。接件6日内,相关处室和分局应安排专门人员对上报成果进行初审,并在初审后上处业务办公会,形成处审书面意见(2号表《控规初审审查意见表》),反馈到总工办。逾期未填写并送出《控规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的,视为无条件同意。
2、各相关处室、分局根据业务分工,其初审的重点内容为:区分局负责审查规划范围内各类基础资料收集的准确性(含已发、在办用地手续和建管手续),与本行政区发展或建设规划的协调情况,控规编制的合理性等;
总工办负责审查与已批准的上层次有关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的协调情况,控规编制的合理性,规范、标准的遵守情况等;
用地处负责审查规划范围内涉及本处负责的已批用地许可及相关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情况,控规编制的合理性,规范、标准的遵守情况等;
建管处负责审查在办建筑方案,有关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规的,控规编制的合理性,规范、标准的遵守情况等;市政处负责审查规划范围内各类已发或在办市政工程手续的准确性,与相关市政系统规划的协调情况,控规编制的合理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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