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查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北政发〔2015〕20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日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总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用地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要求。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涉及已出让土地用地性质调整时应符合用地性质正方向调整原则。
第二章调整程序
第六条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的调整主体,须为市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集体就业用地调整申请)、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或所涉国有已出让土地业主。受理主体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可以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
第七条申请调整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村民留用集体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采取公示等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论证报告、公示征求意见情况和审核意见专题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工作,规划方案按程序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关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抄告市国土主管部门。
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和本规定要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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