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医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中心支持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医学考试应用项目研究。按项目承担人将中心科研项目分为中心自主开展的项目(简称自主项目)和对外委托开展的项目(简称委托项目)。自主项目由中心独立组织开展,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处室;委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与项目相适应科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申报承担委托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含65岁)。
第五条中心根据医学考试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科研项目,适时发布项目申报通告和项目指南。
第六条中心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项目申报,组织科研项目的评审,实施科研项目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科研项目申报采取中心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受理的方式。科研项目申报者(以下简称申报者)须根据当年中心发布的科研项目申报通告和项目指南填报申报书,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自主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章。委托项目应有项目依托单位签章。
第八条每个科研项目的申报者为一人,该申报者一般只能申报一个同期科研项目。申报者和科研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当年申报及承担(含参加)中心在研的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第九条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中心承担项目处室应认真审核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研人员和条件给予保障,按中心规定的受理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申报。第三章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科研项目评审与批准一般按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评审和中心常务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项目申报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一)申报者不具备申报资格或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
(二)申报书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
(三)申报科研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项目要求;
(四)申报者既往承担的科研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二条中心相关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内容审查,科研管理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交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三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评审当年的申报项目,向专家评审组报告申报项目的审查情况。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中心建议批准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对申报者既往负责的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报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批准。
第十四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的批准建议,提出批准方案,提请中心常务会审批。
第十五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中心常务会审批结果向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反馈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书,对未获批准的申报项目反馈不予批准的意见。
第十六条申报者接到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书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三份报送中心科研管理部门。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撤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复一个月内确定开题时间。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未完,全文共5434字,当前显示145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