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清运、处理的管理,发展循环经济,维护市民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贯彻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等。
本办法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清运、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政策,并组织
1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
(三)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单位资质证书;
(四)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运输车辆准运证;
(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据辖区管理责任制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市主管部门制定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政策;
(二)监督检查本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清运情况,对本区范围内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负责查处辖区范围内的非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行为;
(四)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各单位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申报、清运合同备案工作;
(五)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清运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同部门)
2本市食品安全、质监、工商管理、卫生、环保、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食品安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与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质监部门对以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点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本市食用油市场管理,建立涵盖食用油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溯源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销售;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市牲畜饲养场的监督,杜绝利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
第六条(规划工作)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用地专项规划。
第七条(鼓励措施)
倡导文明的餐饮方式,鼓励减少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
3产生。
鼓励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
市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物质或荣誉奖励等方式,对在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条(产生单位的清运、处理义务)
食品加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承担其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的义务。
第九条(产生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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