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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2006年8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8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城管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管理。

本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的违法行为;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卫生、工商、环境保护、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市食品油市场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

第五条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容器,用于存放餐厨垃圾,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用于收集废弃食用油脂。

第七条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自行收集、运输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外,其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并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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