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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家庭等加工、消费食物过程中形成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废料等废弃物。

(依据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治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从源头控制实现减量化,遵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

1作;区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改、工商、环保、农业、商业、卫生、公安、综合执法、食药监、质监、水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资金来源)餐厨垃圾处置费由市财政承担,收集和运输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理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规划建设)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技术论证)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2010)的要求,并通过项目立项批复或者建设、市市容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

未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参与的技术论证或者未通过技术论证的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设备、工艺,不得用于餐厨

2垃圾处置;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餐厨垃圾处置许可。

第十条(建设标准)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应遵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2010)的规定,以及国家、本市现行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报送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设施拆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者关闭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者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园林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申报、投放、收集和运输

第十三条(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

第十四条(投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分类投放,严禁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混合投放。

3第十五条(产生量)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实际产生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和去向。

第十六条(产生单位的义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配备符合标准和足够数量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垃圾和非餐厨垃圾分类单独存放。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与残渣残液分别单独存放;

(三)保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做到日产日清,在餐厨垃圾产生24小时内交付给餐厨垃圾专业收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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