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1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1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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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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