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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浙外专发〔2005〕23号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的规定,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本机关负责受理浙江省境内《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为做好以上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工作,现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即行废止。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省外国专家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32号(省老龄委办公室大楼二楼),邮政编码:310007,联系人:奚灵平、俞翟,联系电话:0571-87052536,87052535。

附件:

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2.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受理机关: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1

四、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单位实施,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五、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六、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可在http://www.xiexiebang.com网站“外国专家”专栏下载);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中英文文稿)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浙江省境内的聘请单位向浙江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为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2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未完,全文共5431字,当前显示14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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