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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山东省外国专家局,济南市外国专家局受山东省外国专家局的委托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材料初审工作。

三、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它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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