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核销操作实务
呆账的核销
第一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二条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附后)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借款合同、抵(质)合同、借款借据、投资协议等。
(二)拟核销资产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办理债权和股权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三条公司核销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
(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
(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
(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
(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
(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
(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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