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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定期监督检验经费请示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臵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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