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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河南)

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和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160100)

三、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

(二)审批内容

对本市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的材料进行审批

(三)法律效力

审批通过,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

(四)审批对象

本市印刷企业

五、审批条件

1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2、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未完,全文共2680字,当前显示8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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