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河南)
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和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160100)
三、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
(二)审批内容
对本市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的材料进行审批
(三)法律效力
审批通过,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
(四)审批对象
本市印刷企业
五、审批条件
1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2、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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