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许可证申请(文化局)
一、受理
(一)受理岗位。出版物市场处印刷岗人员。
(二)受理标准。申请人员应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
(三)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岗位职责。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的企业、单位个人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二、审理
(一)审理岗位。出版物市场处分管印刷副处长、出版物市场处处长。
(二)审理标准: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1)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包括出版物制版、排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四色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2)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包括包装装潢制版、排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包装装璜印刷设备;2台以上最近生产的胶印、凹印、丝印、柔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3)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包括不含商标标识的丝网、不干胶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4)出版物、包装装璜的专项制版、排版、装订业务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被淘汰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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