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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

(适用查账征收企业)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资产损失,对于发生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这是您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但是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资产损失如果您自行在税前扣除了,就将面临被查处的税收风险。

201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25号公告,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变化之一就是从审批改为自主申报扣除,此项行政审批的改革也意味着原税务机关的审批风险已经转移至纳税人自主承担申报风险。从对全省资产损失的审核情况来看,存在着纳税人由于政策不了解、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程序不清楚或者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税收风险。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来临,为了帮助您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防范税收风险,我们专门制作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真诚希望我们的提示能帮助您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能准确进行所得税处理,如对我们的提示还有疑问的,请拨打12366-1税法咨询电话。

一、申报程序提醒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均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3.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只要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报送税务机关即可,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除了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外,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具体请参见《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未完,全文共3005字,当前显示77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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