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鉴证报告(范本)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活动,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资产损失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鉴证程序和鉴证方法,依照税法和适当标准,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鉴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执行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拥有或控制发生损失资产的纳税义务人。
本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被鉴证人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被鉴证人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具体范围依据双方约定。
第五条鉴证人开展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纳税申报事项的信任,降低被鉴证人的涉税风险。
第七条鉴证资产损失应区分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还是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第八条应关注被鉴证人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评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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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银行存款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损失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查阅存款损失的原始凭据,核实存款损失情况;
(四)区分存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六条鉴证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关注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存在,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逐笔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具体审核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损失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区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七条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准则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鉴证程序进行鉴证。
第二节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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