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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1、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供应种畜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

②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50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300只以上。

③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或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育场。

④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3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5000只以上的种兔场。

2、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50头以上。

②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15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③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50头以上的二元、三元猪良种繁育场。

④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1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200只以上的种兔场。

3、对所属辖区内的所有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包括马、驴、牛、羊、猪、犬),因对畜禽良种发展提高会产生一定影响,都要审批发证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

二、种畜禽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对新建的种畜禽场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建场的原则,对不经过审批而建的种畜禽场一律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后允许建设的种畜禽场可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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