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注音】
zhǒngchùqínshēngchǎnxǚkězhèng
【释义】
是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的许可凭证。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都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200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并规定,“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事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颁布日期】
19981105
【实施日期】
1998110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
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
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
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
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章名】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
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
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
(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
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群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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