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遭受洪涝灾害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和提供特别纳税服务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遭受洪涝灾害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和提供特别纳税服务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0﹞19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今年入夏以来,我省部分地区遭遇了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一些纳税人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生产经营活动也受到严重影响。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减轻灾区纳税人的负担,保障灾区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现就对受灾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和提供特别纳税服务的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受灾地区纳税人因洪涝灾害而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损毁、丢失的,原发证机关应免费重新发放。纳税人有困难无法前来领取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送达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和认证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因洪涝灾害造成损毁丢失,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正常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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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的,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国税函﹝2010﹞173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
我省实行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洪涝灾害造成ukey丢失、损坏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免费补发。
(三)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因受灾无法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申报审核的,出口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市州局申报。各市、州局要为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三、关于税款征收
(一)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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