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
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二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第33条第一款: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工贸易的资格和能力;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海关注册登记;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开展加工贸易的有效批准文件;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排版图、工艺配方等;
6、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7、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8、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手册备案等加工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工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时,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
3、申请变更的手册、变更预录入呈报表等资料;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延长加工贸易手册的有效期限时,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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