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加工贸易管理,规范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保证加工贸易以及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是指。经营企业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外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呈登记管理的商品外。)
第四条、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二)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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