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所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的职责
第三章
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建设的基本内容第四章
执法巡查责任第五章
经费第六章
奖惩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所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24号)文件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24号)文件和省国土资源厅对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的要求,结合平顶山市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其进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第二章
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的职责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要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授权做好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三)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调解处理国土资源信访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认真做好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初核,并做好监管工作。
(五)及时协助乡镇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科室调处由国土资源引起的权属纠纷案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六)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
(七)协助局机关的有关股(室)做好国土资源规划、执法监察、耕地保护、农村土地整治、土地登记发证、地灾防治、矿产勘查开采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做好与乡镇政府协调工作。
(九)做好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建设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建设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硬件建设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当地的经济条件,按照“统筹规划、一乡一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制订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硬件建设计划,力争分局2年、县局3年内使辖区内所有基层所实现“七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必备的办公用具、有执法巡查的车辆、有照相机、有电话、有电脑。
(二)规章制度建设
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主要是工作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学习制度、动态巡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目标责任制和廉政制度。
(三)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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