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大全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含巡诊车、送餐车)、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
省级财政安排的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省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环境整治美化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重点支持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县级以上烈士公祭场所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补助经费管理制度,配合省民政厅拟定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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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省民政厅对补助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四)配合省民政厅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民政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资金支出年度预算;
(三)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设定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
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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