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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土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的程序和条件[五篇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一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全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旷,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茂隆,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超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锦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茂隆,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旷,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先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正国,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媛,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柳州超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8日作出(2004)桂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柳州超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1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及柳州超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旷、罗茂隆,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先友、委托代理人李正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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