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5篇范例]
【发布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文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日期】
2006-04-19【生效日期】
2006-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沈阳市
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意识,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本市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厕所必须免费开放,供公众使用。鼓励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非经营性场所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第六条第六条本市公共厕所的使用不得向公众收费。
第七条第七条本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公共厕所总体规划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八条第八条下列地区和场所应当按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广场和主要街路两侧;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展览馆、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市场;
(未完,全文共2184字,当前显示72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