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或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每年评价一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2项指标:
1、废水排放情况;
3、废气排放情况;
5、噪声排放情况;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7、排污费缴纳情况;
9、违法排污情况;
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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