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5月25日,市环保局以中环[2009]106号文发布)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自动监控企业(以下简称“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是指从在线监测系统中所获得的数据经审核符合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监测数据质量可靠。
第三条为确保自动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采取以下方式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
(一)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二)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定期比对监测与人工监测,判别自动监测数据是否有效。第四条以下自动监测数据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数据,可以作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但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除外;
(二)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期间,自动监测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经环境监测部门判别自动监测数据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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