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泰高政发[2009]28号
印发《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扬子江医药产业园,驻区各单位,扬子江药业集团、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港务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为规范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及周边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下同)。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在本区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北至宁通公路、南至长江边、西至南官河、东至沿江高等级公路)范围内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补偿面积及安置人口确认
第二条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认合法建筑面积。
第三条区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以“一户一卡”为依据,按照相关政策,逐户核定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及户数,最终核定结果在拆迁现场公示。
第四条“未界定面积”只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且不予安置。
第五条违章建筑(超标准面积)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六条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按照剩余年限占批准年限的比例,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同比例的补偿,且不予安置。
三、拆迁补偿标准
第七条产权调换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安置房最终结算价格
第八条货币补偿金额=(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搬家费
规划、建设、国土、城投、财政、物价等部门及实施单位,在项目编审阶段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及同地区商品房市场价,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分指挥部以项目为单位公布实施。
第九条提前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的给予3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的提前交房时间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的,再给予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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