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的精神,推进全省高校文明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全省高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校。
第三条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分为“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高校文明单位标兵”为全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考核最高荣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果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贵在坚持”的方针,充分调动高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为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高校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创建高校文明单位,要坚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高校文明单位标准:
l、办学方向坚定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政治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2、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政领导班子团结进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富有改革创新精神,政绩突出。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将文明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3、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文明创建领导机构健全,有近期和远期规划,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严格、科学。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创建活动扎实有效。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广大师生员工有较强的创建意识。有保证文明创建活动正常开展的人员机构和专项经费。文明创建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高度重视、共同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广大师生广泛参与的良好机制。
4、各项工作实绩显著。学校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日常教学有序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成效突出。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成果突出。重大决策民主公开,师生员工满意率高。学校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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