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建制市和县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城市是指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社会文明程度领先的城市。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分为“山西省文明城市”和“山西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两个层次。山西省文明县城的创建参照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为基础,努力把城市建成规划合理、功能
1
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政务高效、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城市应符合下列标准:
1、政务环境廉洁高效。市(县)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建立规范的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并落实有效,干部政治理论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全面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决策民主科学、政务公开、政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良、人民群众满意。
2、法制环境公正公平。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法律援助,社会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公民权益的各类机构、制度、机制健全,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基层社区的各种组织机构健全,积极发挥作用,基层民主建设扎实推进。
3、市场环境规范守信。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主题教育活动,加快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损害民生、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社会公信力高。建立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商务诚信落实。窗口行业恪守职业道德,服务文明规范,群众满意率高。
2
(未完,全文共3487字,当前显示95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