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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0809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0806

【法规名称】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湖北省水利厅

【颁布文号】

鄂水利政函〔2010〕246号

【颁布时间】

2010-5-12

【实施时间】

2010-5-12

【正文】

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水利政函〔2010〕2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湖北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5月10日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湖北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厅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省水利厅对其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水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省水利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法人或公民实施水行政许可。

第二章许可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水行政许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水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对水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四)负责对水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

第六条省水利厅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起草许可文书初稿;

(二)负责组织水行政许可项目技术方案评审、论证;

(三)负责提供水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四)依法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水利厅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分发到承办单位;

(二)统一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

(三)掌握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程,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许可事项;

(四)负责水行政许可咨询、信息统计、公开及其他服务工作

政务中心由省水利厅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三章许可工作制度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政务中心和湖北水利网站上公示省水利厅依法定职责实施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和省水利厅作出的水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通过政务中心统一受理和送达,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逐步推行网上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明确水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办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在政务中心和湖北水利网站公示实施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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