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9-18生效日期
:2000-09-18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粤价[2000]23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行为,遏制乱收费现象,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2000)教电2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原有中小学收费政策作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
全省中小学收费分应收费和代收费两大类。因城乡不同、学段不同,中小学收费项目不尽相同。为便于区分,具体列明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城市(含县城,下同)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杂费、住宿费、借读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含乡镇,下同)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杂费、住宿费、借读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应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
(四)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职业高中应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实习实验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
在以上各学段的收费项目中。非住宿生免交住宿费,非借读生免交借读费,非择校生免交择校费。
二、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权限
(一)中小学收费立项权属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立项收费。
(二)中小学收费标准制定权具体划分如下:
省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中小学学费(杂费)基准收费标准及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制定城市中小学学生体检费标准;统一制定中小学借读费和职业高中实习实验费的上限标准(见附表)。
县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的限额内,负责制定下列收费的具体标准:农村小学、初中的杂费、住宿费、借读费、课本费的具体标准;城市小学、初中的杂费、住宿费、借读费、课本费、练习本费的具体标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职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课本费、练习本费、职业高中实习实验费的具体标准。
三、中小学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
(一)我省中小学可以根据学生所读学段,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应的费用。择校费和社会捐助必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二)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
(三)教育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登记手册制度。学校应到所属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所有收费应逐项记入每个学生的收费登记手册。
(四)中小学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小学学校收费收据。属应收费项目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级财政部门按审核批准的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及时返拨经费。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截留、挤占、私分学校收费
收入。
(五)公办学校不允许搞“一校两制”、“校中校”或“校中民办班”,变相高收费,如有,应立即纠正,并清退违纪收费。
(六)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禁止招收“择校生”或“特殊借读生”,不准收取择校费或特殊借读生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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