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分类由省授权分别由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经济委员会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1项目申请人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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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