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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及备用金管理办法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货币资金业务采用岗位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要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货币资金的岗位设置如下:

一、支付申请人。是货币资金的支付提出申请的部门或个人,支付申请人应对支付申请业务及有关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人。支付申请人的主管经理和会计是支付申请的审核人.主管经理的职责是了解支付申请业务的详细内容,并保证支付申请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会计的职责是保证有关单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计算的准确性。

三、批准人。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是支付申请的批准人。批准人应对支付申请的业务应有足够的知晓,并合理地保证有关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付款人。出纳员为付款人。只有审批齐备的报销单,出纳员才应付款,如手续不齐的,由申请人补齐后再付款。

以上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两项或两两项以上的岗位。

第三章店面货币资金管理

第1条。各门店在收取客户营业款项时,应严格按照客户缴纳方式登记数额,不得将现金,pos刷卡,团购等不同付款方式交叉登记。

第2条:各门店每日营业结束后,应严格按照资金属性,清点各类资金,尤其是现金,分门别类统计每日资金数量,填写资金日报表(包括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存放至保险柜内。严禁携带公款出店,在次日较安全时间(9:00-17:00)存入各门店指定账户。门店的营业款在店内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3条。门店须将当天的存款回单及时反馈到财务部门;出纳应在当天内将存款回单核对完毕,如有出入的,须在两天内查明原因并按时采取补救措施;原因不明的,须即时向财务负责人或运营负责人汇报。

第4条。若因银行原因(如银行放假等)未能将营业款按时存入银行的,店长监督收款员将营业款清点、打包后锁入铁皮箱后再锁进保险柜,第二天再及时存入。门店人员在任何时候发现现金被盗时,都必须立即向店长及运营负责人汇报。

第5条。各门店如上班时间内存在交接班的,交接班人员管理现金的,应点清现金数额,双方共同确认无误并填写交接单做好记录。

第6条。在次日开店后、营业开始前,收银员应清点前日现金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始营业,以便于发现误差及时更正。

第7条。严禁坐支现金,各门店所需日常采购物品,应上报需求计划,由公司统一采购、发放。

第8条。会计将应收的刷卡营业款和《银行进账单》金额核对,据以判断资金的已进账金额和未达账金额。

第9条。营业款被盗,经核实是因为有关人员失职造成,则全部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经查实属内部员工所盗,则追究盗窃人员的经济及刑事责任,并直接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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