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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出台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新规定
北极星电力网新闻中心2009-7-111:30:01我要投稿
所属频道:关键词:三部门发电企业
6月24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下简称《通知》)。至此,各地期盼的直购电试点工作有了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通知》由市场准入条件、试点主要内容、计量与结算、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等五部分组成。据悉,大用户的准入条件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通知》还对电网开放、交易方式、交易价格、计量与结算、辅助服务、余缺电量调剂、调度原则、合同签定、信息与合同报备、发电容量分配、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试点内容做出了规定。
该《通知》强调了自主协商的交易原则,即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协商形成电量和电价。要求各地政府必须按照市场的、自愿的原则指导这项工作,不能强行规定电量和电价。
据悉,试点工作的实施程序是。由参加试点的企业根据《通知》精神提出试点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审核、汇总后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由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定后实施,以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增加了用户用电选择权,推动电力市场进一步开放和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增强大型工业企业活力,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揽子计划,具有现实意义。
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实现电力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决定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准入条件
(一)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二)参与试点的大用户,近期暂定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大型工业用户电量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分年逐步推进试点。
(三)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近期暂定为2004年及以后新投产、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和水力发电企业。其中,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
(四)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二、试点主要内容
(未完,全文共3880字,当前显示126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