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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

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办理条件

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

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

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

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规划修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城镇化进程加快,行政区划调整,城镇和村庄功能定位转变,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新立、扩区、调区等需要,需要超出允许建设区规模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或改变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扩展边界的;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流程

一、规划调整须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规划方案。申报材料包括:规划调整的请示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规划调整项目的材料、纪要等。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等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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