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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是指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签订工作协议,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产地检疫和协同检疫等公益性工作,领取补贴的非编制内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我县村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六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村防疫员工作协议及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办法对村防疫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村防疫员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村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村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畜禽养殖量变化每年核定一次。

第九条原则上有畜禽养殖的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村防疫员。

第十条对于养殖量较小的村,可以统筹考虑,联村设立一名村防疫员。第十一条行政区域大、交通不便或畜禽散养量大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村防疫员。

第十二条

村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50周岁之间。对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男性村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五)具有中专以上动物防疫专业学历或者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兽医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六)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颁发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村兽医,优先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村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未完,全文共2649字,当前显示8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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