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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单位】

82002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8]19号【发布日期】

1988-03-05【生效日期】

1988-03-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区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8年3月5日桂政发〔1988〕1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供销社担负的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财政、税收、银行、物价、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予以支持,不断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把供销社的改革引向深入,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

一、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办好供销社

1、供销合作社应按照“自愿、互利、平等、民主、服务”合作经济的原则,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健全社章,按社章办事,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同级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问题,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确认。理、监事会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监事会的主要领导人,在任职期应保持相对稳定。也可将现行理、监事会分设的体制,通过试点逐步地改为社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基层社管委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应有三分之二是农民社员。主任实行聘任制和负责制。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经营制度。

2、在社员自愿的前提下,继续扩大吸收社员股金,或采取投资带劳等多种形式集资,联办企业;同时要在推行合同制的基础上发展农产品经营的联营制、代理制和按农产品交售量实行所得税后分红制,逐步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的共同体

3、供销合作社恢复集体所有制后,仍要积极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对国家已经放开的商品(含农副土特产品),供销合作社有权实行自主经营,任何部门不得干涉或阻挠。对于储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必要的化肥储备和销售,允许有季节性差价。为了保证国家购销任务顺利完成,食购农副产品和生产资料所需资金,银行应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实行存、贷分户的供销社企业,在季度或月度贷款定额指标内,可以分次贷给,在保证经营所需资金前提下,多余的资金可随时归还银行贷款。

4、供销合作社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承担国家特殊任务和较大政策调整造成的损失,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补偿”;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供销社代扣代征的税款外,不再承担其他代收、代征、代扣款项;对不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各种收费,供销社有权拒付。不得改变供销社的隶属关系,其财产、资金归供销社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国家依法保障供销社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二、进一步发挥供销社服务职能作用

1、各级供销社要把立足点真正转移到为农村商品经济服务的轨道上来,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一要以县(市)为单位,抓住

三、五项工、农业骨干产品为龙头,建立一批适当规模的商品生产基地;二在自愿的原则下,组织生产者建立不同产品的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三要积极与农户、经济联合体签订产销合同,加强服务;四要办好生产技术咨询服务部(站),开展技术培训活动

为扶持商品生产的发展,从一九八八年起至一九八九年底止,基层社按上年度农副产品收购总额1%,县以上联合社按上年农副产品纯销售额0.25%的比例在税前提取扶持商品生产周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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