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指通往农村的县道、乡道、村道,下同)的管理和养护,建立农村公路发展长效机制,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区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做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批下达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农
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五)县道一般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乡道一般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村道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养护。县道、乡道、村道的具体养护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自治区统一征收的汽车养路费和各市、县(区)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组成,鼓励社会、企业捐助,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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