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各预算单位按政策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部门,县财政局预算国库股负责其审批、备案、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局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使用和管理,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条财政监督办公室负责检查专户资金预算或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专户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开立专户基本程序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报送的银行账户申请开立材料,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应要求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核。预算国库股负责人对银行账户申报材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审定。局长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五)批复及备案。对经审定后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
预算国库股应及时向申报单位签发《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告知申报单位持《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申报单位及时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专户的开立
开立财政资金专户,账户开立股室(预算单位)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编委、人社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和单位基本账户开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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