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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

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臵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臵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臵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

一是光明新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在新形势下,我市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

环管理。

二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臵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臵全过程管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三是省住建厅正在牵头起草《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与已废止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差别较大,管理模式有较大变革,措施手段也有不少创新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臵管理办法》现有内容需相应调整并与其衔接

鉴于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办法(送审稿)》系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臵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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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臵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包括初稿、送审稿(9.28)和送审稿(10.18)等版本进行起草。

三、特别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由法律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此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行政许可并不完全由《条例》设定,部分许可事项的执法依据来源于《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导致包括:运输车辆准运、受纳场受纳和关闭、闲臵、拆除等许可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办法(送审稿)》作为政府规章无权制定,而新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但运输准入和退出、受纳场建设及运营管理系建筑废弃物监管不可或缺的重点内容,本次《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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