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
财企【2010】
77号
【发布日期】
2010-05-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快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步伐,支持企业“走出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财政继续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内容
(一)境外投资。
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国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回运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直接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四)对外设计咨询。
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用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五)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二、2010年重点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一)我国企业以并购或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
(二)我国企业实施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对外设计咨询项目。
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bot(建设-运营-转让)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t建设-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和ppp(公共、私营领域合作)项目。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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