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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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第九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将根据我省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分别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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