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48年x月x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48xxxx,联系电话:130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中共潍城区委xx街道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x月x日作出的xx信访复字【2018】
xx号《关于刘xx反映拆迁安置问题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拆除所居住的住宅及院落后xx村按照普通村民待遇给予申请人拆迁补偿费、租房补助费、拆迁安置房(210.29平米)。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申请人一家自1985年到1995年在当时的xx林业队的房子中借住,义务看护苗圃,并一直在苗圃周边捡废品作为收入来源,因苗圃与xx村的地挨着,1995年申请人与xx村村长xxx相识,后xxx多次动员申请人到xx村落户,申请人因长期在此生活、xxx承诺给予申请人村民待遇,且申请人孩子当时都在xx村小学上学等因素,申请人经考虑后决定到xx村落户。1995年农历11月申请人按照村里要求交纳户口迁入款和宅基地款后,xx村书记xxx给申请人办理准迁证,xx村于1996年x月x日就收取的申请人户口迁入款4000元、盖房基地款3000元,金额合计7000元(金额标准与其他同期迁入村民一致)出具收款单。经申请人申请xx村给申请人在村东土地上指定一处宅基地,准许申请人在此处盖房4间以及院落。1997年农历x月x日xx村副村长xxx在村东土地上按照本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给申请人划出了宅基地的范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4米。申请人按村里要求在此处盖房4间及院落一处,一直连续居住至今。
12018年x月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开始拆迁,村委会通知申请人拆迁,拆除住宅及院落后,一般村民按照每户210.29平米给予补偿安置房,但是却仅给予申请人74.8平米的安置房。原因是申请人的房屋和院落建在了村外,属于建在了可耕地上,不给予宅基地的待遇,只给予申请人四间房屋的宅基地待遇。直到现在,申请人才知道二十多年前xx村指定的用于申请人建设住宅和院落的土地是可耕地而不是宅基地。至此申请人与xx村村委就拆迁安置发生分歧。
二、我们要求同等村民待遇的理由:
1、申请人户籍迁入xx村后,自然就是xx村的村民,不论迁入原因如何,其当然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实际生活中,对于申请人此类情况以及因嫁娶、入学毕业、入伍退伍等户口迁入迁出情况,许多基层自治组织都以“空挂户”的名义不给予村民待遇,但此类做法并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判断是否享有村民待遇的判断标准就是以是否具有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资格来判定,而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就是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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